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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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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评《经济法》考试大纲

1996-2006年资产评估师试题

 注册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在线练习

注册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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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商业银行、票据、保险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金融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金融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涉及的金融活动及其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一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2)储蓄业务的禁止规则;

  (3)掌握储蓄原则;

  (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对借款人的贷款限制;

  (6)对贷款人的贷款限制;

  (7)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8)票据行为的特征;

  (9)票据权利的种类;

  (10)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11)票据抗辩的种类;

  (1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13)汇票的出票规则;

  (14)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5)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6)保险利益;

  (17)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行使。,

  2.熟悉以下内容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的种类;

  (4)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规则、提前支取规则、挂失规则、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存款过户、支取规则;

  (5)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6)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熟悉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规则;

  (8)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9)银行卡申领、账户和交易管理的规则;

  (10)银行卡风险管理的规则;

  (11)票据伪造、变造、丧失的相应责任;

  (12)票据权利的补救;熟悉票据时效;

  (13)汇票背书、承兑、付款的规则;

  (14)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付款期限;

  (15)支票签发的禁止性规则;

  (16)支票付款的规则;

  (17)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8)保险合同的标的;

  (1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的基本要求;

  (20)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范围;

  (21)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22)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确定和变更的基本要求;

  (23)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24)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25)禁止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从事的行为;

  (26)我国外汇管理立法的情况;

  (27)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

  (28)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

  (29)套汇行为及其处罚;

  (30)非法套汇行为及其处罚。

  3.了解以下内容

  (1)金融立法的概况;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

  (4)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原则和基本规则;

  (5)《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存款的种类;

  (7)存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8)储蓄机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9)单位存款的分类和原则;

  (10)我国贷款立法的情况;

  (11)贷款人的资格;

  (12)贷款的种类;

  (13)贷款程序规则;

  (14)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种类;

  (15)银行卡的种类;

  (16)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准;

  (17)汇兑的规则;

  (18)托收承付的规则;

  (19)委托收款的规则;

  (20)信用卡结算的规则;

  (21)票据的特征;

  (22)我国票据立法的情况;

  (23)汇票保证的规则;

  (24)本票的种类;

  (25)保险的种类;

  (26)保险合同的特征;

  (27)财产保险的特征;

  (28)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29)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0)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31)外汇的种类;

  (32)外汇管理的种类;

  (33)我国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3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规则;

  (3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36)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三)要点内容

  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I)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围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汇票的种类

  汇票足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汇票|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效力,包括:(1)票据权利的移转,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移转,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所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口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扩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6.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

  8.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向追索权人清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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