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省辖市通过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组织本地区的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务规则;
(三)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条 各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三)负责申请免试科目人员的条件审查。
县级会计管理机构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省辖市根据当地考试人数自行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负责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1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遗失声明和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