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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6)

来源:考试吧 2014-07-07 10:38:5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6)”,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规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重点)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重点提示】注意变造签章的行为属于伪造,而不属于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重点提示】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绝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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