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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4章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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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考点一 预算法律制度
第 2 页:考点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 3 页:考点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查看汇总:2012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各章考点归纳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预算法律法规,分别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预算法》;(2)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最早出现在英国,其特征主要包括:(1)计划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

  2.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有:(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监督作用。

  3.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主要由:(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四部分构成。

  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内容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2.预算收人与预算支出的分类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人。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组织的编制

  (1)预算年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六)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七)预决算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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