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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会计实务: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

  超市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要缴纳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再问:怎样理解单纯的股权转让这一含义?如按本案例,先以房产进行投资取得公司股权,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纯性的股权转让?

  再答:股权是指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转让的对象是股东的权利,通常要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以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投资成本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的此交易事项,属于单纯性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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