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经济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 正文

2014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应试指南(第16章)

来源:考试吧 2013-12-20 10:58:38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应试指南考试吧发布。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考点一 劳动争议
第 3 页:考点二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 4 页:考点三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争议调解
第 5 页:考点四 劳动争议仲裁
第 6 页:考点五 劳动争议当事人
第 7 页:考点六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程序与费用
第 8 页:考点七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考点四 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补充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②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l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l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l年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1)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2)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期间中断: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3)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第三,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五,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1.开庭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5日。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六,终局裁决。

  (1)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但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依法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仲裁公开。

  第九,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例5·多选题】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中,仲裁员若( ),则应当回避。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B.接受代理人请客送礼

  C.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D.私自会见当事人

  E.是仲裁委员会主任

  【答案】 AB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回避。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要回避。

  【例6·单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 )。

  A.中止

  B.终止

  C.连续计算

  D.中断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时效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阍中断。因此选D。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五)仲裁耒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例7·单选题】仲裁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年。

  A.5

  B.8

  C.10

  D.15

  【答案】C

  【解析】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经济师名师都在这里!
覃珍珍老师
在线名师:覃珍珍老师
   考试吧网校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中级)》授课讲师,对外...[详细]
经济师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经济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经济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经济师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