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方法,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照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2、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3、商标权的内容
①专用权,指享有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②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利权即告丧失。
③转让权,通过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转让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④使用许可权,应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⑤标示权,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不便注明的,可以在商标包装、说明书或附着物上标明。
14、商标权的保护
①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使得条件的。
②商标的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主要措施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5、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指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一般劳动合同法,指07.6颁布、08.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①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本法的用人单位。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本法执行。
16、劳动合同的类型
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不续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协商订立;
②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况形之一,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时可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17、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即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必要条款包括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8、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19、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20、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①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议解除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过错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④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性解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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