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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精讲笔记(109)

来源:考试吧 2013-10-09 9:51: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注】为防止一房两卖的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例题3:2012年多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平等自愿原则

  D.一物一权原则

  E.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ADE

  【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该买卖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E.若乙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CDE

  【解析】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因此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错误;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D选项正确、E选项正确。

  三、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类标志 类别 概念 物权种类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 (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两者区别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设立目的不同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的性质不同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

  【例题5:多选】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他物权

  E主物权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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