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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串讲讲义:第32章

来源:考试吧 2013-07-14 15:33:47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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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考特点)

物权 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请求权: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
法定主义 约定主义
一般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客体 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追及效力、优先效力,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 不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三】物权的种类(考分类)

  1. 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最完整、最充分)和他物权

  2.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主要为不动产;没有物上代位性)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按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4. 按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所有权)

  【考点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

  【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概念)

  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考点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考分类)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继承遗产、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绝对消灭

  【考点七】共有(考概念)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份额的确定 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确定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才能确定份额。
转让份额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共有财产、
  重大修缮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概念)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有一体性。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考点九】用益物权(考概念)

  1.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3.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4.地役权是指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考点十】担保物权(考概念)

  1.性质: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抵押权

  (1)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设定: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3)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标的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登
记生效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质权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类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4.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2)特点:

  ①法定的担保债权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③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④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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