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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第5章

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制
第 4 页:第二节 消费税制

  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中包括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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