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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预习:民法通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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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掌握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终止。

  概念: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例题6:下列关于无权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C.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D.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B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5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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