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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讲义及同步训练(6)

考试吧根据考试大纲要求,精心准备了以下考试点讲义,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l)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行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该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

  (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协议变更。

  2.法定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合同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l)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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