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 |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
|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
|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
|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2011年及以前年度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于2012年到期需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应参加延续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www.ccost.com)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其中,初始注册人员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延续注册人员则直接输入当年申请初始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书面申报内容一致。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提供申报资料一份,顺序为: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初始注册表格)。
2、申请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最高学历)、身份证、继续教育培训证明(2011年以前考试通过者适用,登陆:http://www.e-cost.cn:8100/打印)、职称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上述证书、证明均提供复印件)。
3、如需在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的(包括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监理咨询等),除提交上述1、2两项资料外还需提供:(1)所注册单位的资质证书(新申办资质除外);(2)注册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含有缴费基数,时间等信息的清单)。
4、近期正面免冠半寸彩色相片2张(两张均贴于申请表上)。
为便于审核和封存,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统一使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二)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延续注册表格);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2012年5月24日至6月8日。
请务必按规定时限,按上述要求同时提交相关申报的网络及书面材料,逾期提交者,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延续注册的按相关规定其注册证(章)失效。
(二)联系人:胡鹏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