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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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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推荐:2011年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考试吧特别整理“2011年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供广大考生使用。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果已出来(查分入口),注册事项也以经开始,相信大家对注册存有疑问,为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顺利完成考后资格证书注册事宜,考试吧特对注册资料进行归类,希望给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帮助!如有疑问请进入论坛跟广大考生交流>>

  《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查看详情>>]

  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查看详情>>]

  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查看详情>>]

  增项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查看详情>>]

  不予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查看详情>>]

  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查看详情>>]

  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查看详情>>]

  各省注册实施办法
  《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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