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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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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案例题解析(第二章)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主要参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竣工前的试车组织与双方责任。 
(2)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3)竣工验收程序及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5)竣工结算(见前节竣工结算程序)。 
在上述5项内容中,(2)、(3)相对来说是重点。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考核点二7) 
1、本考核点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曾出现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监理规范》63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承包方索赔的程序(见考核点二5或(五))(重点)。 
(2)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管理任务。 
(3)确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的审查,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4)索赔有关的申请表,审批表的表式类型(参考《监理规范》(附录))。 
本考核点与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赔问题在考试中常常结合起来,3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展开对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论述。合同管理课程侧重于索赔管理程序、原则,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损失责任判断与分析,风险承担原则等方面,其他2门课程侧重于较具体的索赔额的计算及计算标准和原则。三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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