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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考试吧 2018-08-06 10:15: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安全工程师万题库
海南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更多安全工程师报名资讯,请关注考试吧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7、2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及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且在《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下发之日(即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网上报名及缴费

  (一)报名时间:8月7日至9月3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审查,网上缴费。

  首次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工具下载栏目下载照片处理审核工具(www.cpta.com.cn/n/2014/0611/c385858-25135705.html),按照该工具使用说明对本人近期照片(照片要求底色背景为白色,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进行处理后备用。

  1.首次报名考生

  本次报考级别与上一个考试年度不同的考生,曾在外省报考的考生,视同为我省首次报名考生。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在网上报名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时要认真对照报考文件所要求必须符合的报考条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报名,填写报名表时必须准确填写个人联系信息,打印考试报名表。

  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忘记用户名和密码等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rss.hainan.gov.cn)→人力资源业务→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报考信息修改及账号、密码找回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hrss.hainan.gov.cn/hnjy/front/infoDetail/1404/443315)或关注公众号“海南就业”→信息查询→职称考试修改。

  (2)考生须于8月7日至9月3日工作日期间将考试报名表(经考生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资历证明(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等有关材料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在省政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34号窗口,电话:65203070)。

  (3)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8月7日至9月3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网上缴纳考试费。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如果遇到缴费异常或确认缴费后未能显示成功结果的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rss.hainan.gov.cn)→人力资源业务→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缴费的说明”(hrss.hainan.gov.cn/hnjy/front/infoDetail/1407/431146)。

  2.非首次报名同一级别的考生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系统确认无误、自动审核,完成缴费后,即为报名完成。

  3.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2个星期内办理,本人开具发票的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开具发票的需持委托书、个人报名信息表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9室办理(地址:海口市和邦路3号)。

  五、打印准考证

  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考生于10月22日至26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10月27、28日。

  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

  (二)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客观题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须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七)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详见hrss.hainan.gov.cn/hnjy/front/infoDetail/1404/443607。

  七、考试大纲及用书

  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2)。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 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八、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证书发放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rss.hainan.gov.cn)→人力资源业务→业务→职称考试→考试动态栏目(hrss.hainan.gov.cn/hnjy/front/news/business/1404)公告为准。

  附件: 1.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2.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1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10月27、28日)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7日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8日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附件2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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