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考试

考试介绍

1.考试介绍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2.从业方向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考试科目

科目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

科目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科目三: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该科目为开卷考试。

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考试管理部门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考试时间

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参考往年如下: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第一天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第二天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考试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各地均不同,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各地人事考试网或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查看详情:>>>各地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及缴费时间汇总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6月开始,更多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请关注考试吧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网。点击收藏

>>>各地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报名入口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入口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人事考试网或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发布的报名公告到指定入口进行报名。

>>>考试吧整理: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入口汇总

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一般每年6月中旬开始,持续到8月下旬。

(二)报名方法: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由于各省市报名时间与方法有不同,具体信息请参考当地官方公告。

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执行。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 关学科 博士学位。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报考人员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作的经历。报考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年限,是指在依法取得由省建委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的年限。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是指专职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实际经历。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有关精神,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成绩查询

房地产估价师成绩一般于考后2个月左右公布,届时请关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或者考试吧房地产估价师频道成绩查询栏目信息,点击进入>>

>>> 各地最新房地产估价师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查分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吧整理:历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分数线

证书领取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般在成绩公布2~3个月后陆续领取,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或者房地产估价师频道证书领取栏目信息,点击进入>>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管理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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