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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全国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是详细信息。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 三 )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四 )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 五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 六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 七 ) 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八 )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 九 )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 十 ) 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 十一 ) 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 十二 )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 十三 )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 十四 )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 十五 )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 ( 或雷同 ) 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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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张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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